日前,经浙江省政府同意,该省自然资源厅与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标志着浙江设施农业用地新政正式落地,有望建立“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长效机制,促进粮食生猪稳产保供与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记者了解到,此次新政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其主要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其中,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又细分为种植类、养殖类。规定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构)筑。对通知中没有明确的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农地农用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进行论证认定。
同时,浙江也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放宽对规模化种粮和生猪养殖增产保供用地限制,并对畜禽、水产类养殖设施农业用地标准作了细致规定。据介绍,对破坏耕作层的设施农业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申请占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控制在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的10%以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0亩。规模化种粮所必需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超过7亩;生猪养殖增产保供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以内,一般不得超过50亩。
为方便主体,今后在浙江,设施农业用地不需要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管理即可。但与此同时,浙江也将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加强监管,设施农业用地按原地类管理,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此外,浙江要求,要合理安排布局,尽量使用非耕地或质量较差耕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鼓励主体或经营户与村集体组织共建共享粮食存储、烘干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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