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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桂农(渔业)催告〔2022〕4号

日期:2022-12-16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钟安德:

  本机关于2022年9月2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桂农(渔业)罚〔202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要求你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由于你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自2022年9月20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额为10000元。

  你接到本催告书后有权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请于10个工作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清应缴罚没款及加处罚款,共计20000元。逾期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2年11月11日

  单位地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重庆西路伊丽苑小区1-3号           

  联系人:胡日飞    电话:18077983301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tzgg/t141557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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