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网站发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提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给予被征地农民充分的选择权,且论证材料是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
《保准》指出,“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标准》规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注重严格保护耕地,注重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同时应当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并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标准》要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中所确定的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而且,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的,或者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不得批准“成片开发”征收。
值得注意的是,《标准》还提出,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前,应当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法律、经济、产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成片开发”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材料是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