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新疆日报讯(记者索蓉芝报道)日前,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推动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标志着全国第四部省级质量促进地方性法规出台。《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34条,包括总则、基础支撑、创新驱动、品牌引领、保障措施、监督管理及附则。内容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区建设有关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从构建质量共促机制、强化质量基础的支撑作用、发挥创新驱动的关键作用、突出品牌引领的带动作用、细化质量促进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作为全国范围内第四部省级质量促进地方性法规,《条例》在突出质量促进重点工作,完善质量促进共性规定的基础上,重点针对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的不同特点,细化个性化促进措施,具有四大亮点。
完善质量促进工作机制。《条例》着眼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大质量工作格局,进一步明确建设适配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质量基础设施,建立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质量创新体系,实施质量品牌战略,在宣传教育、人才培养、融资保险、政府奖励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突出质量促进重点工作。《条例》重点针对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的不同特点,细化个性化促进措施。同时,增加加强国际质量交流合作等内容。
加强制度机制建设。《条例》明确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及企业、行业协会等其他各方面的职责与义务。
注重体现新疆特色。《条例》从基础支撑、创新驱动、品牌引领、保障措施、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总结自治区近年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取得的成熟经验,及时将这些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总结我区近年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取得的成熟经验,及时将自治区层面质量工作决策部署和各地质量促进工作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规定,旨在加快质量强区建设,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