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2月27日)
序号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备注 |
自然人 | 张祥武、 谭德利 | 钦农(屠宰)罚〔2023〕7-1号, 钦农(屠宰)罚〔2023〕7-2号 | 2023年10月25日,钦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回龙麓(久隆镇久隆村委久隆村二队北纬22°3'35",东经108°43'5")有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本机关派出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6日5时2分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发现当事人全部跑散。执法人员拨打110报警后,在久隆镇派出所警官(王振山、韦忠营)陪同下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铁皮棚横梁上挂有8头已宰杀并剖边生猪胴体,地板有8个猪头及两桶猪内脏,经现场称重该8头生猪胴体共847.46千克,猪内脏22千克,现场有屠宰刀具17把,铁勾5个,铁斧1把,13套吊钩及香山牌电子秤1台,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现场笔录》。经派出所协助调查,分别于2023年11月2日对当事人张祥武、谭德利进行询问调查,该2人均承认是当事人,并未能提供上述该8头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也未能提供该场地的《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当事人张祥武、谭德利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行为涉嫌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规定,2023年11月2日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对张祥武、谭德利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号为钦农(屠宰)立〔2023〕7号。钦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进行该批生猪价格的认定,该8头生猪胴体(847.46千克)及猪内脏22千克的钦州市市场批发价格为人民币壹万陆仟柒佰捌拾元整(¥:16780.00元)。当事人于2024年2月6日提交陈述申辩,对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本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再次调查,核实陈述申辩内容,认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生猪数量4头(428.12千克),参照钦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捌仟肆佰柒拾陆元柒角捌分(¥:8476.78元)。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畜牧业)》(桂农厅规〔2023〕1号)规定第六节生猪屠宰管理第72项一般违法情节“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不含本数)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 | 一、关闭非定点屠宰点; 二、没收屠宰生猪胴体4头(重量计428.12千克)、猪内脏22千克及屠宰工具(屠宰刀具17把、铁勾5个、铁斧1把、13套吊钩及香山牌电子秤1台)。 三、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元)。 四、两名当事人在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中作用一样,每人应缴纳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 | 2024年2月27日 | |
(编校:农丰)